
结核病患者在我院就诊可享受即时报销补偿 ——市三医院是指定的鉴定及治疗机构
发布时间:2017-04-14
从2015年起,汕头市将结核病(活动期)及耐多药肺结核病纳入“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门诊特定病种”。 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是指定的鉴定及治疗机构。
按照市医疗保障局下发的文件(汕医保〔2021〕16号)精神,从2021年3月1日起,来医院就诊的参保(汕头市城镇职工医保或汕头市城乡居民医保)结核病患者,经专业医师病种鉴定后,填写《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申请书》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关检查复印件,并经医院审核盖章后,由医保办将相关资料录入医保系统,并传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。备案成功后,参保人员符合特定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门诊费用,可即时报销补偿。每月最高可申报基本医疗费用限额:居民医保1000元,职工医保1200元(当月未用完的支付限额可以在有效期内结转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)。活动性肺结核病种认定为有效期限1年,耐多药结核病种认定有效期限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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